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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南區供應廠辦事細則 第11條

經指派擔任廢料處理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各單位退繳呆廢料之檢視、過磅及分類整理、分堆儲存等相關事項。 二、呆廢料製作收發月報表及擬出售數量之陳報。 三、呆廢料標售期間引導廠商看貨。 四、安排廠商提貨,並通知相關單位監辦。 五、廠商提貨磅交結果陳報。 六、依環保相關法令辦理網路申報及配合環保單位之稽查。 七、赴相關車站辦理重車申領、空車迴送等事項。 八、存儲場所之環境整理清潔工作。 九、辦理盤點工作。 十、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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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