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彰化機務段辦事細則 › 第16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彰化機務段辦事細則 第16條

段長綜理段務,並指揮監督本段及二水分駐所所屬員工,副段長襄助之。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彰化機務段辦事細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