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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彰化電務段辦事細則 第6條

經指派置擔任電力照明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力照明設備之新設計劃。 二、電力照明設備之維修改善計劃。 三、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力照明工程。 四、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五、編訂電力照明設備器材規範。 六、電力照明設備器材檢驗。 七、電力照明設備財產之登記及統計。 八、照明設備障礙處理分析。 九、電力照明設備相關業務之協調及處理。 十、辦理電力照明技術訓練。 十一、電力照明設備搶修報告之審核。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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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