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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彰化電務段辦事細則 第8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公文總收發,公文流程管制、繕印及校對。 二、公務車輛管理、租賃、維修及油料管理。 三、辦公廳舍、宿舍及其附屬設施之修繕、維護與管理。 四、什項設備各項事務性物品之購置與管理。 五、民防及福利業務之協辦。 六、環境衛生之維護。 七、各種集會場所之佈置管理。 八、現金及銀行存款之收支、帳務登記、銀行往來帳之核對與報表之填報。 九、員工薪津、獎金表冊之登記、發放管理,辦理個人所得稅之扣繳及申報事項。 十、收支審核、什務、財產、材料及各種帳冊登記。 十一、薪資、保費、證明單之填發。 十二、預算編製、管控、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十三、呆廢料處理。 十四、服裝貸與請購。 十五、工程勞務採購。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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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