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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新竹電力段辦事細則 第12條

各層主管對前條逐級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 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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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新竹電力段(以下簡稱本段)業務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第3條本段掌理電力技術業務及電車線設備之維修、保養及各項電力工程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及相關之勞…第4條經指派擔任電力技術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轄區災害事故之預防、通報、協調及處理事項…第5條經指派擔任電車線設備維修及保養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25KV、電車線設備之保養、維修…第6條經指派擔任總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印信典守、公文總收發,公文流程管制、繕印及校對。…第7條經指派擔任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人員,辦理下列事項: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檢查。二、年度勞工安全…第8條經指派擔任人事業務之人員,辦理下列事項: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三…第9條經指派擔任政風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政風法令宣導事項。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第10條段長綜理段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段長襄助之。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第11條本段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電務處核定實施。第13條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層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第14條本段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第15條本段設段務會議,以段長、副段長、各級主管組成之。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第16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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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