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機務段辦事細則 › 第10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機務段辦事細則 第10條

經指派擔任檢修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動力車保養修理檢查。 二、技術研發、機油化驗。 三、人員訓練。 四、監洗及行車事故搶修、復舊。 五、其他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機務段辦事細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