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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機務段辦事細則
› 第17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機務段辦事細則 第17條
經指派專任政風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宣導事項。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七、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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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機務段(以下簡稱本段)業務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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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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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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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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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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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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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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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本段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機務處核定施行。
第20條
各層主管對前條逐級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
第21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層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第22條
本段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第23條
本段設段務會議,以段長、副段長、各級主管組成之。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24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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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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