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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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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海運航業、船舶、船員、海事、商港之法規、政策及發展計畫研擬。二、航業、…第3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4條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6條本局人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及原財政部關稅…第7條本局於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成立時裁撤。第8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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