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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運航業、船舶、船員、海事、商港之法規、政策及發展計畫研擬。 二、航業、船舶驗船機構、船員與駕駛訓練機構、商港港埠業監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國際海運合作、聯營機構、航運秩序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船舶檢丈、登記與航行安全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船員與駕駛訓練、發證、考核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海事、引水與智慧航安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商港與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監理業務及公有公共基礎設施之建設管理。 八、航路標識之規劃、建造、維護、監督、管理及航行安全之促進。 九、海運國際條約、公約、協定、規範與標準之蒐集、編譯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航港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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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4條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5條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原交通部航港局移入之五百九十一人,不納入中央政府…第6條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航港局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第7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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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