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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規範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港埠工程建設和營運的順利進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1-30・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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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港灣疏浚工程之設計、發包及船機管理等事項。 二、關於土木工程之設計、發包、施工、考核、維修等事項。 三、船舶機具之修護事項。 四、關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港埠工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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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設二課及船舶機械修理廠,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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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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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置課長二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廠長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二人,幫工程司二人,工務員二人,課員一人,船長三人,輪機長三人,大副二人,大管輪三人,監工員二人,書記一人,正駕駛六人,正司機六人,水手長三人,挖泥長一人,領班四人,事務士二人,操作士四十三人。 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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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人事、主計、政風事項由花蓮港務局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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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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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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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層報交通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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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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