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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第5條

本處置課長二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廠長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二人,幫工程司二人,工務員二人,課員一人,船長三人,輪機長三人,大副二人,大管輪三人,監工員二人,書記一人,正駕駛六人,正司機六人,水手長三人,挖泥長一人,領班四人,事務士二人,操作士四十三人。 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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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港灣疏浚工程之設計、發包及船…第3條本處設二課及船舶機械修理廠,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襄理處務。第6條本處人事、主計、政風事項由花蓮港務局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兼辦。第7條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第8條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9條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層報交通部核定之。第10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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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