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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14條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之命處理業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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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