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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第 四 章 會議
局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副局長、主任秘書、港務長、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各組、室主管、二級主管及所屬機構首長、副首長暨港務警察、消防單位首長為出席人員,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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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細則依交通部花蓮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會議」的其他條文

第16條局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局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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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