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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風景特定區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1條

為規劃建設東部海岸風景特定區,維護該區觀光資源,特依發展觀光條例 第九條之規定,設立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風景特定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 本處) ,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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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處掌理事項如左:一、觀光資源之調查、規劃、開發、保育及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古蹟及海域資源…第3條本處設四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第5條本處置秘書、技正、課長、站主任、技士、課員、辦事員、技佐、雇員。第6條本處置人事管理員及人事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查核業務。第7條本處置會計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第8條本處為因業務需要,得各在花蓮、台東地區及綠島分設管理站。前項管理站置主任一人,所需工作人員就…第9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10條本處因業務需要,設清清隊,置隊長一人,兼任。第11條本處得視業務需要,商請警察機關設置專業警察或駐衛警察。第12條本處於必要時,得依本區資源特性報請核准聘用專家協助工作。第13條本處辦事細則,由處擬訂,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定之。第14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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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