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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 第22條

本局員工有關實物配給、房租津貼及婚、喪、生育、醫藥、子女教育各項補(互)助費之請領、停發、變更,均向人事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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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