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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
› 第23條
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 第23條
第 五 章 人事管理
本局職員應依規定辦公時間按時到公,親自簽到、簽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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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9條
本局職員到職時,應向人事室報到,辦理有關報到手續及填寫職員資料。
第20條
本局職員到職時,應檢齊有關證件,送人事室核支薪給。
第21條
本局職員到職後,凡應辦理銓敘、保險者,應向人事室依規定辦理。
第22條
本局員工有關實物配給、房租津貼及婚、喪、生育、醫藥、子女教育各項補(互)助費之請領、停發、變…
第24條
本局職員差假,應分填差假單,奉核准後,送人事室登記。
第25條
本局人事管理,除前列各條規定外,依有關人事法令辦理。
← 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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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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