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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觀光署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準則規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國家風景區的規劃、經營和管理能有效執行,促進觀光資源的發展與保育。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0-04・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觀光署為辦理各國家風景區之建設、開發、管理及觀光發展業務,特設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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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風景區觀光資源之調查;國家風景區內規劃、開發與保育及生態、地質、景觀、水域資源之維護。 二、國家風景區計畫之擬議及執行;轄管據點觀光服務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維修。 三、公民營事業機構於國家風景區內投資興建經營觀光、住宿及遊樂設施之鼓勵;轄管據點觀光服務公共設施之招商。 四、國家風景區建設之協調及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之協助審查。 五、國家風景區轄管據點旅遊秩序、環境清潔、旅遊安全之維護及管理。 六、國家風景區轄管據點相關旅遊服務之提供。 七、國家風景區轄管據點觀光遊憩活動之推廣;區域觀光資源之規劃、發展、推動及行銷之協助。 八、國家風景區據點對外交通之協調聯繫。 九、其他有關國家風景區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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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管理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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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管理處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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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管理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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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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