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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準則 第2條

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風景區觀光資源之調查;國家風景區內規劃、開發與保育及生態、地質、景觀、水域資源之維護。 二、國家風景區計畫之擬議及執行;轄管據點觀光服務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維修。 三、公民營事業機構於國家風景區內投資興建經營觀光、住宿及遊樂設施之鼓勵;轄管據點觀光服務公共設施之招商。 四、國家風景區建設之協調及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之協助審查。 五、國家風景區轄管據點旅遊秩序、環境清潔、旅遊安全之維護及管理。 六、國家風景區轄管據點相關旅遊服務之提供。 七、國家風景區轄管據點觀光遊憩活動之推廣;區域觀光資源之規劃、發展、推動及行銷之協助。 八、國家風景區據點對外交通之協調聯繫。 九、其他有關國家風景區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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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