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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33條

第 八 章 公文處理
歸檔案件如需調閱時,應填寫調卷單,經主管核章後,向經管檔案人員調取;機密文件得由申請人親自調取,非其承辦業務,未經承辦單位主管同意者,不得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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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32條本所公文收到後,由秘書室指派專人分別編號、登記、分送主辦單位處理。第34條公文之處理,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不得超過三天;機密或所長親啟文件應登記於收文簿,原封送請所長…第35條公文核判後,由秘書室繕校寄發。第36條公文發出後,應由收發文人員將原稿一併送交檔案人員分類、歸檔,妥為保管。第37條會簽公文應視同速件處理。第38條本所公文之處理,除前速規定外,依有關文書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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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