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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政總局設計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1條

本會委員會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主持,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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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