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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鐵道局各工程分局辦事細則 第6條

土建軌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土建與軌道工程之設計、變更及預算編審。 二、土建與軌道工程替代工法之研擬及審查。 三、土建與軌道工程之景觀及公共藝術之設置。 四、測量工程之督導及考核。 五、軌道與測量材料、機具之招標文件編列、請購及檢驗。 六、場站之佈置、工程設計及預算編審。 七、土建與軌道工程及機電工程界面之整合協調。 八、其他有關土建軌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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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