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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各區電信管理局所屬各電信局局等劃分標準 第5條

依前條核算應降等之局,得暫維原等級,如其市話用戶數較前一次調整局 等時,呈正成長時,仍可暫維原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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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