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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各區電信管理局所屬各電信局局等劃分標準 第4條

各電信局局等之調整,由各區電信管理局依前條標準核算,報電信總局核 准後實施,並送交通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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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