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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各種委員會委員遴聘辦法 第3條

各種委員會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為委員,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 前項專家、學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在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講授或研究有關電信技術之助理教授或助研 究員級以上者。 二、在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講授或研究有關經濟、財務、法律,與該委 員會案件有關領域之助理教授或助研究員級以上者。 三、在電信機構從事有關電信技術之高級電信工程員。 四、對於該委員會案件有關領域之執業律師、會計師、電信技師。 五、經電信業者或其相關公會、學會推薦者。 前項委員會,於審核有關消費者保護之立法或行政措施時,應徵詢消費者 保護團體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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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