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交通部電信總局各種委員會委員遴聘辦法
› 第4條
交通部電信總局各種委員會委員遴聘辦法 第4條
依前條設立之各種委員會,其為審議委員會者,委員應由政黨代表、機關 代表及專家、學者、消費者團體之代表組成。 前項專家、學者應具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之一者。 第一項之委員會中,各種代表均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而具有同一 黨籍之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交通部電信總局各種委員會委員遴聘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