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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各種委員會委員遴聘辦法 第4條

依前條設立之各種委員會,其為審議委員會者,委員應由政黨代表、機關 代表及專家、學者、消費者團體之代表組成。 前項專家、學者應具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之一者。 第一項之委員會中,各種代表均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而具有同一 黨籍之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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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