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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數據通信所辦事細則 第21條

本所為商討重要所務,由所長按期或臨時召集所務會議討論之。其決議案 由所長核定施行。專案研究或普通事務,得由所長指派召集人或由有關主 辦單位主管召集會議研商之,商決事項簽請局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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