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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數據通信所辦事細則 第22條

各項會議,均應作成紀錄,簽報所長後,編號分發有關單位辦理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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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