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現職業務服務員暨建(技)教員佐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 第12條

交通部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現職業務服務員暨建(技)教員佐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交通部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現職業務服務員暨建(技)教員佐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