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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現職業務服務員暨建(技)教員佐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現職業務服務員暨建(技)教員佐任用資格考試辦法規範交通部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參加業務服務員暨建(技)教員佐任用資格考試的資格、程序和相關事項。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7-04-14・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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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交通部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之業務服務員及建 (技) 教員佐,於民國五十 一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五日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 正施行前進用現仍在職且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任用資格者,得 參加依本辦法舉行之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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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考試分高員級、員級、佐級三級,各級均分技術類、業務類,其應考資 格如左: 一、比照電信人員高員級薪級待遇之現職業務服務員及建教高員,得應高 員級各該類別之任用資格考試。 二、比照電信人員員級薪級待遇之現職業務服務員及技教員,得應員級各 該類別之任用資格考試。 三、比照電信人員佐級薪級待遇之現職業務服務員及技教佐,得應佐級各 該類別之任用資格考試。 前項業務服務員及建 (技) 教員佐之應考資格分別依交通部電信總局業務 服務員管理要點四及交通部電信總局建 (技) 教員佐管理要點四核定之薪 級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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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依附表一之規定。 附表一: 類別:業務類 科別:話務 各級資位應試科目: 高員級:一 國文 (論文及公文) 二 國父遺教及中華民國憲法 三 電信法 四 企業管理 五 (一) 國際話務作業管理 (二) 話務設計 (五 (一) (二) 任選一科) 員 級:一 國文 (論文及公文) 二 三民主義及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三 電信法概要 四 企業管理概要 五 (一) 國際話務值機規範概要 (二) 國際話務規則概要 (五 (一) (二) 任選一科 佐 級:一 國文 (論文) 二 本國地理 三 電信法大意 四 企業管理大意 科別:營業 各級資位應試科目: 高員級:一 國文 (論文及公文) 二 國父遺教及中華民國憲法 三 電信法 四 企業管理 五 電信營業管理 員 級:一 國文 (論文及公文) 二 三民主義及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三 電信法概要 四 企業管理概要 五 電信營業實務 佐 級:一 國文 (論文) 二 本國地理 三 電信法大意 四 企業管理大意 科別:公話 各級資位應試科目: 員 級:一 國文 (論文及公文) 二 三民主義及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三 電信法概要 四 企業管理概要 五 (一) 公用電話實務 (二) 電信材料管理概要 (三) 公用電話電子資料處理概要 (五 (一) 至 (三) 任選一科) 科別:報務 各級資位應試科目: 佐 級:一 國文 (論文) 二 本國地理 三 電信法大意 四 企業管理大意 科別:行政 各級資位應試科目: 員 級:一 國文 (論文及公文) 二 三民主義及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三 電信法概要 四 行政法概要 五 (一) 初級會計學 (二) 事務管理概要 (三) 考銓法規概要 (五 (一) 至 (三) 任選一科) 佐 員:一 國文 (論文) 二 本國地理 三 電信法大意 四 行政法大意 類別:技術類 科別:機務 個級資位應試科目: 高員級:一 國文 (論文及公文) 二 國父遺教及中華民國憲法 三 電信法 四 電路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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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總成績。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前項及格標準,得視應考人成績,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變更之。但其及格標 準以變更至錄取率不逾全程到考人數之百分之九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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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考試日期、地點及其他有關載事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後,於考 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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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考試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考試完竣後,典試委員會應將辦理情形,連同關係文件,送由考選部彙報 考試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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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將及格人員名冊分別 函送交通部、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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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交通部應於舉行本考試四個月前,依規定將現職未具法定任用資格之電信 業務服務員及建 (技) 教員佐,按其參加本考試之級別、類科,分別造具 名冊,一次函送考選部,應考人以冊列有案者為限。 前項名冊格式如附表二。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總統府公報 第 5862 號 1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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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考試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完竣,並以辦理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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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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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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