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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12條

實驗製造場掌理左列事項:  一 工場產品製造計畫之安排、追蹤、考核及資料檔案管理事項。  二 工場預算編擬及其執行、追蹤事項。  三 工場所需費用資料之提供及製造成本分析事項。  四 工場人力需求計畫擬定事項。  五 工場所需設備,材料之估算收發、登記及管理事項。  六 研究發展成果商用化實驗製造之設計、實驗事項。  七 實驗製造產品之電路分析、佈置等事項。 八 有關之印刷電路板、面板印刷等製作事項。 九 製作產品之用料分析及訂定用料規格等事項。 十 實驗製造產品之製程分析、製造安排、試製及訂定製造規格、製作 標準等事項。 十一、有關之機械零組件設計、研製及裝配事項。 十二、製造說明書撰寫事項。 十三、製造技術之研究及改進事項。 十四、機械設備之裝置維護事項。 十五、產品品質規劃、管制事項。 十六、實驗製造產品品質回饋及建議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實驗製造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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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