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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
› 第12條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 第12條
本委員會所為之評議結果,由電信總局函送評議案件當事人。 電信總局局長對於本委員會所為之決議,如認有違反法令或窒礙難行者, 得提請本委員會復議。復議時,如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電信 總局局長應即接受並予以判行或報請交通部依法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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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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