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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 第13條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電信總局報請交通部轉陳行政院 暫停其執行職務或予以解聘之: 一、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有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二、有第六條第二項所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迴避者。 三、執行職務偏頗,有失公正立場者。 四、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判刑確定者,應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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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