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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由交通部報 請行政院遴聘。 前項委員應由政黨代表、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消費者團體之代表組成 。各種代表均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而具有同一黨籍之委員,不得 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前項政黨代表及專家、學者代表,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在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講授或研究有關電信技術且具有成就之助理 教授或助研究員級以上者。 二、在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講授或研究有關無線電通信及器材、頻譜管 理,且熟悉無線電規則並具有成就之助理教授或助研究員級以上者。 三、在電信機構從事有關電信技術或無線電通信及器材、頻譜管理,且熟 悉無線電規則並具有成就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 四、在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講授或研究與電信評議事項有關之經濟、財 務、法律學科且具有成就之助理教授或助研究員級以上者。 在電信評議事項有關領域具有成就之執業律師、會計師、電信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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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