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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 第4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視需要續聘之。委員在任期內因故出缺 時,得依前條規定遴聘委員遞補,其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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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