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 › 第6條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 第6條

本委員會委員,應本專業知識,以公正、超然立場執行職務。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與其訂有婚約之人,為該評議案件當事人者 。 二、為該評議案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 屬關係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與其訂有婚約之人,就該評議案件與當事人 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現為或曾為該評議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於該評議案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者。 六、於該評議案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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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