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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 第5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本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主 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必要時並得以無記名投票 方式表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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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