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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組織準則規範了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高速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得以有效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2-26・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為辦理國道之養護及管理,特設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以下簡稱工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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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工程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道之養護及興建。 二、國道之交通管理及行車安全維護。 三、國道通行費之徵收。 四、國道路邊設施之營運管理。 五、國道沿線環境之整理及維護。 六、國道用地、房屋與其他財物備置、保管、運用及財物處理。 七、國道職業安全衛生之管理事項。 八、國道維護、管理之研究發展及運用。 九、其他有關國道工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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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工程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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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工程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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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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