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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新建工程分局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新建工程分局組織準則規範新建工程分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高速公路建設的順利進行和有效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0-04・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為辦理國道新建、拓建工程業務,特設各新建工程分局(以下簡稱工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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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工程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道新建、拓建與改善工程施工計畫之執行、履約管理及財產轉列。 二、國道規劃設計之協調及配合。 三、工程施工交通維持、交通安全防護軟硬體之規劃及審核。 四、用地取得、調查、測量之處理作業;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變更之申請。 五、環境保護計畫、水土保持計畫、品質管理與安全衛生之監督及執行。 六、工程主要材料之檢驗及試驗;製作廠、實驗室之品質認證制度之建立及管理。 七、新材料之研發計畫研擬、規範制訂及性能驗證。 八、職業安全衛生之管理。 九、其他新建工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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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工程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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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工程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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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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