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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 第3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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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國道路網之長程規劃、研究發展與相關工程設施及交通控制智慧型運輸系統之規…第4條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5條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執行國道養護及管理事項。二、各新建工程分局…第6條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7條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及所屬機關現職人員、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及所屬…第8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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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