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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捷運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捷運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規範捷運工程處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捷運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6-15・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為辦理捷運工程,特設捷運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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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捷運系統之規劃、設計及協調。 二、捷運系統之施工、監督及介面協調。 三、捷運系統聯合開發業務相關配合事項。 四、工程契約之執行、管理、估驗及決算。 五、品保計畫、安衛計畫及環保計畫之監督、執行。 六、其他有關捷運系統新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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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派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二人,職務列簡派第十 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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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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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於營運驗收完成並移交營運管理機構後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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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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