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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本局各地辦事處,定名為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某地辦事處 (以下簡稱各地辦 事處) ,承本局局長之命,辦理各該港港務航政業務及工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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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