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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各地辦事處視各該港航及港務之繁簡分為甲、乙二級,其等級由本局專案 報由交通部核定之,甲、乙級辦事處各置主任一人、副工程司二人,並設 信號台 (話務台) ,置台長 (由主任或技術人員兼任) 、幫工程司、技士 、會計員、辦事員、業務工、技術工、小船駕駛、各類船工 (匠) 等各若 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前項工程人員如各該港無工程興建時 暫緩設置,已置者應兼任其他事務,如遇重要工程,原有工程人員不敷分 配時,得由本局就局內工程人員臨時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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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