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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處長 │一 │ │ ├─────┼────┼───────────────────┤ │副處長 │三 │ │ ├─────┼────┼───────────────────┤ │課長 │二 │ │ ├─────┼────┼───────────────────┤ │秘書 │一 │ │ ├─────┼────┼───────────────────┤ │正工程司 │一 │ │ ├─────┼────┼───────────────────┤ │副工程司 │四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主任 │二九 │總務室主任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主任│ │ │ │一人,倉庫主任二一人,穀倉主任二人,貨│ │ │ │櫃場主任二人,機具所主任一人,旅客服務│ │ │ │所主任一人。 │ ├─────┼────┼───────────────────┤ │副主任 │二五 (一│倉庫副主任二一人,穀倉副主任二人,貨櫃│ │ │) │場副主任二人,機具所副主任一人兼任,由│ │ │ │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 ├─────┼────┼───────────────────┤ │站長 │二 │調派站。 │ ├─────┼────┼───────────────────┤ │股長 │七 (二) │機具所股長二人兼任,由工務員以上人員兼│ │ │ │任。 │ ├─────┼────┼───────────────────┤ │稽查 │四 │ │ ├─────┼────┼───────────────────┤ │幫工程司 │五 │ │ ├─────┼────┼───────────────────┤ │勞工安全管│一 │ │ │理師 │ │ │ ├─────┼────┼───────────────────┤ │勞工衛生管│一 │ │ │理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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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