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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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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研訂人事法制及推動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 二、主辦重要人事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人事政策,成效顯著。 三、從事有關人事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或對人事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四、舉辦或參與國際會議及學術文化活動,對我國人事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五、辦理人事業務,負責盡職,熱忱服務,促進機關團結和諧,貢獻卓著,具有特殊優良事蹟。 六、其他對人事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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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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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銓敘部及人事總處分別組設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分別報請銓敘部部長或人事總處人事…
第6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第7條
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送銓敘部登記。
第8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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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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