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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研訂人事法制及推動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 二、主辦重要人事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人事政策,成效顯著。 三、從事有關人事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或對人事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四、舉辦或參與國際會議及學術文化活動,對我國人事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五、辦理人事業務,負責盡職,熱忱服務,促進機關團結和諧,貢獻卓著,具有特殊優良事蹟。 六、其他對人事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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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第4條人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各級人事機構循行政系統陳報,經各主管業務機關人事機構向銓敘部推薦。但…第5條本獎章之請頒,由銓敘部及人事總處分別組設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分別報請銓敘部部長或人事總處人事…第6條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格式如附表三。第7條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送銓敘部登記。第8條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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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