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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人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各級人事機構循行政系統陳報,經各主管業務機關人事機構向銓敘部推薦。但行政院暨所屬各級人事機構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推薦。 非人事人員或外國人之請頒本獎章,得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依請頒事實,分別向銓敘部或人事總處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人事專業獎章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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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一、研訂人事法制及推動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二、主辦重…第3條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第5條本獎章之請頒,由銓敘部及人事總處分別組設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分別報請銓敘部部長或人事總處人事…第6條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格式如附表三。第7條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送銓敘部登記。第8條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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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