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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7條

人力仲介業應定期確認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有無消失或期限屆滿。 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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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