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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人力仲介業,指下列機構: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許可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經許可設立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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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