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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第24條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24條
人力供應業者執行本計畫各項程序及措施,應保存下列紀錄五年: 一、因應事故發生所採取之行為。 二、受託者執行委託人要求之事項。 三、提供當事人行使之權利。 四、個人資料之維護及修正。 五、所屬人員權限之異動。 六、所屬人員違反權限之行為。 七、備份及還原之測試。 八、個人資料之交付及傳輸。 九、個人資料之刪除、銷毀或移轉。 十、存取個人資料者之資訊。 十一、定期檢查處理個人資料之資訊。 十二、教育訓練。 十三、計畫稽核及改善措施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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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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