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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第25條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25條
第 七 章 附則
人力供應業者應定期檢查本計畫執行情形,並建立未落實執行之改善措施。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人力供應業者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建立下列機制:一、…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施行。
← 第24條
看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全文
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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