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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26條

第 七 章 附則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5條人力供應業者應定期檢查本計畫執行情形,並建立未落實執行之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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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